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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24 20:52: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节能环保和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国资、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卫健、生态环境、园林、水务、人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监督、指导和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引导乘客养成良好乘车习惯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舆论引导、教育和宣传。

第二章运营服务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高效、经济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范。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范和社会公德,听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公共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拒不遵守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可采取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乘客及其他人员因违反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行动不便人士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进出站、上下车等服务。

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合理编制并及时修改列车运行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运行图,确需调整的,应当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城市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设置问询人员等多种方式,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标识、视频设备、广播应同时使用蒙古语、汉语、英语播报: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列车车厢中,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广播或图文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五)车站的醒目位置应公布车站周边交通方式的换乘信息;

(六)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

(七)通过本市城市轨道交通APP、网站、微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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