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企业,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请相关企业及早履行年报等相关义务,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查询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