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五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刘伟江驾驶私家车上班途中,发现有商贩占道经营,随即停车执法,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拔下商贩电动车钥匙后直接离开现场,未做其他处置。刘伟江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出现的问题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且在执法中违反《内蒙古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四十一条“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的要求。年12月,赛罕区监委给予刘伟江政务警告处分。
来源:内蒙古晨报
责编: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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