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从源头管控房地产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房地产广告发布警示通告: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随着房地产行业持续发展,购房者络绎不绝,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重要方式,对促进商品房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房地产广告宣传中仍然存在着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购房者等问题,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警示通告
◆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准发布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的广告;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明示“升值XX%”“投资发财”等吸引诱导社会公众投资、投机房地产,更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以及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使用建筑设计效果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
◆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商品房销售要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以及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法律、行*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
利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设施(出行)、商业(购物)、教育设施(学区房)、绿地公园(景点)等其他市*条件的,误导购房者;
利用景点楼盘、高铁楼盘、机场楼盘等位置以“5分钟”“30分钟”所需时间表示房地产项目位置或距离来误导购房者等行为,也在警示之列。
另外,通告要求各房地产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主动承担广告审查义务,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面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来源:红山晚报
责编: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