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倪明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并协助本院取得尚未掌握的任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经查实,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的,待该财产执行完毕,到达申请执行人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承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财产线索提供者人民币元作为悬赏费用。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人均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以及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不予发放。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情况予以保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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