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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创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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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自治区财*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和自治区退役*人事务厅联合下发《关于延长我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策执行时限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将扶持内蒙古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策执行时限由年12月31日延长至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策实施后,预计每年为相关纳税人减负万元。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策,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双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纳税人在年12月31日享受该税收优惠*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税收优惠*策。
  上述*策,是内蒙古自治区对-年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策的延续,有关限额、定额扣除标准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属顶格减免税费的优惠*策。

记者:*

编辑:贾桂梨

校对:李珍

声明: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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